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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保險欺詐,你了解多少?

    發布時間:2021-09-18      瀏覽量:8098      文章來源:

    關于保險欺詐,你了解多少?

     

    一、什么是保險欺詐?

    根據監管部門《反保險欺詐指引》的規定,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其中,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二、保險欺詐帶來了哪些危害?

    根據《反保險欺詐指引》,保險欺詐風險是指欺詐實施者進行欺詐活動,給保險行業、保險消費者及社會公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風險。

    目前國內保險行業的欺詐風險呈現出欺詐手段升級、團伙作案多發、欺詐主體多元、作案手段隱蔽、壽險高額騙保增加等特征。保險欺詐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形象,動搖了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基礎。

    保險欺詐直接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保險權益。保險欺詐的不法分子不僅非法占有了屬于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險資金,還可能導致消費者失去獲得保險服務或保障的機會;同時,保險欺詐增加了保險機構正常的賠付支出,侵蝕了保險機構效益,間接推高了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的價格,從而侵害了廣大誠實守信的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保險欺詐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給消費者財產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保險欺詐導致保險領域道德風險頻發,為騙取保險金,保險欺詐分子不惜鋌而走險,給社會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極大傷害。

    三、保險欺詐的法律后果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事保險欺詐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民事法律后果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十六條相關規定:

    1.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的,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5. 關于“不如實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二)行政法律后果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刑事法律后果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四、如何有效應對和預防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保險欺詐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保險欺詐的預防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行動和努力。

    監管部門歷來對防范保險欺詐風險高度重視,出臺系列監管措施,規范保險行業運營,推動與公安司法機關建立聯合打擊金融犯罪的執法協作機制,堅決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保險機構嚴格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完善欺詐風險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涵蓋保險欺詐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的全流程風險管控體系;利用圖像識別、大數據計算、自然語言處理、實時定位、SNA等先進技術手段,充分提升保險欺詐線索甄別及案件調查效率,為反欺詐工作鑄造“科技防火墻”;加強行業協作,共同打擊保險欺詐;廣泛開展反保險欺詐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升消費者反保險欺詐意識。

    消費者自身首先應當樹立對保險欺詐危害性的正確認識,充分了解保險欺詐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主動提升防范保險欺詐風險意識,自覺抵制保險欺詐行為,從源頭上防范欺詐風險。其次,消費者在日常生活及保險消費過程中,應時刻提高警惕,不輕信不法分子的誘導、哄騙;尤其是應通過正規途徑、選擇合法的保險機構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及時報案;消費者還應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再次,消費者還應主動學習接受保險反欺詐相關知識,充分利用保險機構通過官網宣傳、營業廳張貼海報、掛橫幅、手機App宣傳、拍攝公益片等多種途徑開展的消費者警示教育,用理論武裝頭腦,筑起反保險欺詐的堅固城墻。最后,鼓勵消費者或社會公眾對各類可疑保險欺詐案件主動舉報,加強社會公眾對于保險欺詐活動的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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