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3-22 瀏覽量:4665 文章來源:
保監發〔2012〕55號 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管理水平,現就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償付能力管理機制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年第1號)的要求,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業務結構、風險特征相適應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二)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流程,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并將工作任務分解到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要求,加強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匹配管理、資本管理,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資產風險、承保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治理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其它各種風險。 (四)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環節考慮償付能力的影響。 二、制定資本規劃 (一)保險公司應當滾動制定三年資本規劃,經董事會通過后,在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部分披露三年資本規劃的主要內容。年度內資本規劃有重大變動的,經董事會通過后,在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管理層分析及預測”部分披露有關變動信息。 (二)保險公司的資本規劃應當以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為基礎,根據業務發展計劃,確定未來資本需求,擬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三)保險集團公司的資本規劃應當以集團成員公司的業務發展和資本規劃為基礎,統籌考慮各成員公司的資本需求,擬定資本補充計劃,在集團內部合理配置資本。 (四)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的資本規劃應當與公司發展規劃相一致。公司實際發展情況與資本規劃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及時修定資本規劃。 三、及時制定償付能力達標方案 (一)保險公司在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預測未來一至兩個季度將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及時制定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采取措施保證償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二)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制定償付能力達標方案,采取措施使償付能力重新達標,并將達標方案報保監會。 (三)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收到保監會下達的監管措施后,應當及時制定償付能力監管措施落實方案,并在收到監管措施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送保監會。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不足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并將處理情況向保監會書面報告。 (二)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達標方案和償付能力監管措施落實方案中,將工作任務分解到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制定責任追究辦法。方案未如期完成的,保險公司應當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將處理情況向保監會書面報告。 (三)中國保監會對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制定資本規劃、償付能力達標方案和償付能力監管措施落實方案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