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云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云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云南省內的保險公司、省級保險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各州市保險行業協會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全稱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unNan,縮寫為:IAY。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業務主管單位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三條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云南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活動地域為云南省。
第六條 協會的辦公地址在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保險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保險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咨詢、展覽展銷活動;
(三)參與保險業發展政策、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咨詢,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建立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應訴或者申訴,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系與交往,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于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政府職能部門授權、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單位代表資格。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 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經協會理事會會簽審批后,即可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活動并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向協會提出維護基本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協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協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協會;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單位可自愿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備案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協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單位審核,并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有1/3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執行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各項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4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1/3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社團組織;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安排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協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工作;
(二)簽發協會日常文件或接受會長委托,代表協會發言和簽署重要文件;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10年。臨時會員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協會內設機構。
第三十六條 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協會章程,接受協會領導,執行協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協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和2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會,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協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繳納標準:14萬元/年
(二)理事、監事單位繳納標準:11萬元/年
(三)省級保險公司繳納標準:8.5萬元/年
(四)保險中介機構、州(市)協會繳納標準:0.3萬元/年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全部資產為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決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協會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9月23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